序号 | 类别 | 权力来源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调整方式 | 依据文件 |
1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委托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 |
2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 设施建设初审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4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5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6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7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 、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8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9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0 | 行政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不含 深圳市) |
11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3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5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 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6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7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8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19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0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1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2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3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 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4 | 行政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 、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下属无线电监测机构 |
25 | 行政检査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企业年检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5 | 其他行政 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27 | 其他行政 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 |
28 | 其他行政 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9 | 其他行政 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跨地级以上市范围除 外)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0 | 行政处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重心下移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 |
31 | 行政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检查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2 | 行政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此事项关于履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情况检查的部分保留省级实施) |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